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
(二)定性准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
第二章 ;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五个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距毕业离校时间半年以上的,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距毕业离校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召集、组织作用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八)动用凶器伤害他人身体的;
(九)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九条 ;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十条 ; 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校期间不得申请助学贷款;
(二)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获得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
(四)因违纪行为造成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者,应给予赔偿,并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相关费用(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 学生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
(二)组织、策划、煽动、参与聚众闹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三)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第十二条 ; 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