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 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授予专业学位的领域,应是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授予专业学位的领域。
第二章 ; 硕士学位
第三条 ; 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 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圆满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了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
第五条 ; 硕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按照《长江大学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第六条 ; 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 全日制毕业硕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710分的按对应系数折算),非英语专业毕业研究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5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应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二)对英语成绩达不到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考取博士研究生;
2、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
3、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三位)或为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有专利证书);
4、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有获奖证书,且排名前五位)。
(三)非英语专业毕业研究生、已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的英语专业毕业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710分的按对应系数折算),对其英语成绩可以降低5分要求:
1、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及以上,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核心期刊”参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
3、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运动健将等称号(获奖者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有获奖证书)。
第三章 ; 学位论文
第八条 ;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生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选题报告,由指导教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题目以及研究路线。
第九条 ;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十条 ; 学位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
第十一条 ;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相关评阅专家评审,广泛征求同行评议。
第四章 ;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 硕士论文除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详细评语外,应聘请至少二位专家(其中至少一位校外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一般为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十三条 ;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学位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二)学位论文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三)应指出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新的见解;
(四)学位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要保证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十四条 ; 评阅人中如有1人的评语属否定时,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及以上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及以上专家组成,成员中应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由本学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并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
第十六条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六章 ;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经校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审定硕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硕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审定拟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八)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 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另外设秘书一人,具体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由主席主持本院(系)日常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院(系)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审核硕士学位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研究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学位办公室;
(四)审核本院(系)有关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五)审核本院(系)拟的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有关学科、专业,组织报送有关材料;
(六)推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研究处理本院(系)研究生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经不记名投票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认真审核;慎重对待,及时上报。
第七章 ;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集中审批两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由学校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 在攻读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不授学位与撤消学位的决定: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明显改正者;
(二)一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三)考试舞弊作伪者;
(四)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六条 ; 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硕士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硕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被撤销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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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学术论文质量,现就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属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含自主设置硕士点)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长江大学,至少正式发表1篇论文;其他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长江大学至少正式发表1篇论文(不包括增刊,录用函无效)。对于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署名长江大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可将该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对待。
二、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其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或与其研究方向相关,且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
三、硕士学位申请者须提交已发表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封面、封底、目录和正文),包括刊(书)号、刊(书)名、论文题目、作者姓名、目录。刊号必须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XXXX-XXXX和国内统一刊号:CNXX-XXXX/XX。
四、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收录的期刊。并以研究生入学前一年和在读期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五、本规定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3级及以前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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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长江大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属二级学科硕士点(含自主设置硕士点)目录
序号 |
一级学科代码 |
一级学科名称 |
二级学科代码 |
二级学科专业名称 |
1 |
0818 |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
081801 |
矿产普查与勘探 |
2 |
081802 |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
3 |
081803 |
地质工程 |
4 |
0818Z2 |
地球物理测井 |
5 |
0818Z5 |
;油气信息探测与仪器装备 |
6 |
0820 |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
082001 |
油气井工程 |
7 |
082002 |
油气田开发工程 |
8 |
082003 |
油气储运工程 |
9 |
0820Z1 |
油气田应用化学 |
10 |
0820Z2 |
石油矿场机械 |
11 |
0901 |
作物学 |
090101 |
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 |
12 |
090102 |
作物遗传育种 |
13 |
0901Z1 |
作物保护学 |
14 |
0901Z2 |
园艺植物资源与利用 |
15 |
交叉学科:0901:作物学||0818: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20: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
99J1 |
农业地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