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我校学生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组织的各类学习、实习和实践活动者;学生在寒暑假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者推迟返校者;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学生离校者,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三条:毕业生因考研复试、找工作、工作实习等外出,须先经指导老师批准,然后在本学院学工办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请假学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请销假单,一式两份,一份学生保留,一份学院学工办存档。审批权限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邮件、QQ等有效形式和请假批准人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获得续假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六条: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达到纪律处分者,依据《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